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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代林勇、罗艳霞与天门市黄潭镇黄茅湖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林勇,罗艳霞,天门市黄潭镇黄茅湖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代林勇,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罗艳霞,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天门市黄潭镇黄茅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门市黄潭镇黄茅湖村。法定代表人李冬平,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林勇、罗艳霞与被执行人天门市黄潭镇黄茅湖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天门市黄潭镇黄茅湖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门市黄潭镇黄茅湖村民委员会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天门市黄潭镇黄茅湖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段落新审判员  胡在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