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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王国祥申请执行曲辉、张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祥,曲辉,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祥,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曲辉,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张强,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王国祥诉被告曲辉、张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富锦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黑088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曲辉、张强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国祥土地承包费186800元及利息,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6年9月5日原告王国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曲辉、张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王国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7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