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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许炳居与许桂月、叶亚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炳居,许桂月,叶亚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089号原告:许炳居,男,汉族,户籍地厦门市集美区。被告:许桂月,女,汉族,户籍地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叶亚福,男,汉族,户籍地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炳居与被告许桂月、叶亚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许炳居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炳居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炳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许炳居负担。审 判 员 杨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小卢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