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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彬与蔡玉军、刘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蔡玉军,刘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5605号原告:王彬,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渔民,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蔡玉军,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淑洪,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王彬与被告蔡玉军、刘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玉军、刘淑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玉军、刘淑洪偿还原告借款84000元及违约金16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3日,被告蔡玉军以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48000元,约定2015年4月3日归还;2014年10月26日,被告蔡玉军从原告处借款36000元,约定2015年10月26日归还,共计84000元,刘淑洪提供担保,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蔡玉军缺席无答辩。被告刘淑洪缺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4月3日,被告蔡玉军自原告处借现金48000元,约定2015年4月3日归还,如到期不还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刘淑洪提供担保,并约定担保期限为还清此笔借款为止;2014年10月26日,被告蔡玉军从原告处借现金36000元,约定2015年10月26日归还,如到期不还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刘淑洪提供担保,并约定担保期限为还清此笔借款为止。被告蔡玉军、刘淑洪分别于2014年4月3日和2014年10月26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均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手印,以上两笔借款共计84000元,违约金16800元。以上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王彬与被告蔡玉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彬已依约将借款84000元分两次交付给了被告蔡玉军,被告蔡玉军应按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淑洪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在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刘淑洪对本案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借条中所约定的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均为还清此笔借款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借款的偿还日期分别为2015年4月3日和2015年10月26日,原告王彬于2016年10月8日提起诉讼,未超出保证期间。故原告王彬要求被告蔡玉军、刘淑洪偿还借款84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中已经对违约金约定为借款金额的20%,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6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蔡玉军、刘淑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彬借款本金84000元及违约金16800元。二、被告刘淑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被告蔡玉军、刘淑洪负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