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执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会对被执行人翟某某、甘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会,翟某某,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会。被执行人翟某某,男。被执行人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某会对被执行人翟某某、甘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某会作出的零南办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X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蒋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