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飞与裴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汉族。被执行人:裴强,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3446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大伟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