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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安徽威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威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威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云峰,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威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云峰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成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