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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久福与被执行人孟祥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久福,孟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唐久福,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瓦房店乡大德庄村大德庄中组。被执行人:孟祥芳,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万元店镇山头村小八勿苏村西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久福与被执行人孟祥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相关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郭明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