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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763号罪犯赵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7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6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已交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建 扬审判员 欧阳建辉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雯 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