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6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彭斯楼与武汉为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斯楼,武汉为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423号原告:彭斯楼。被告:武汉为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世界贸易大厦47层28-32,8A,8B室。法定代表人:吴家先,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斯楼诉被告武汉为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斯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斯楼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魏建峰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人民陪审员 秦建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