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少林与欧阳初明、欧阳思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林,欧阳初明,欧阳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张少林,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上高县。被执行人:欧阳初明,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欧阳思明,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少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阳初明、欧阳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欧阳初明、欧阳思明无能力履行,被执行人欧阳初明、欧阳思明尚有未执行款303505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