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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运活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活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运活,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杨强廷,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运活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运活及其辩护人杨强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黄某7与被告人黄运活的父亲黄某1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运活得知此事后,便来到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榃标村委沟边村23号找被害人黄某7进行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和进而发生扭打;在打斗中,被告人黄运活的头部受伤,被害人黄某7的右胸第2-5肋骨及左胸第3-5肋骨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壁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黄某7因外伤致右胸第2-5肋骨、左胸第3-5肋骨骨折构成了轻伤一级,因外伤引起左侧眼眶内侧壁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了轻微伤。2016年10月25日,根据被告人黄运活的申请,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运活与被害人黄某7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黄运活向被害人黄某7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7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运活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被告人黄运活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表、伤情简介、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廖某、利某、黄某6、杨某、黄某1的证言、被害人黄某7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黄运活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运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运活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黄运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运活与被害人黄某7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黄某7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运活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运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覃小丽人民陪审员  麦 俐人民陪审员  林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罗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