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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孙兴成与李艳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兴成,李艳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孙兴成,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康秀荣,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李艳德,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孙兴成与被执行人李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25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李艳德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80315****7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国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