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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军民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164号。法定代理人周仕跃,董事长。被执行人俞军民,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军民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浙0903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9503.9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俞军民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东海中路516号202室的房屋,因被执行人涉及系列案件,另案中该房产已在评估、拍卖阶段,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故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0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