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鹏朝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朝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刑初659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鹏朝某某,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林州市。。2015年2月1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6)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张鹏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20时20分,在林州市桃园大道与长安路交叉口肿瘤医院附近路段,被告人张鹏朝某某驾驶豫E×××××的小型汽车在��路上行驶时,被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张鹏朝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张鹏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鹏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连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抽血照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张鹏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张鹏朝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鹏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贾永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芳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