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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刘晓伟与程志斌、黄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伟,程志斌,黄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伟,男,1981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程志斌,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黄琳,女,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伟与被执行人程志斌、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由其他案件处置中,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