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刘晓伟与程志斌、黄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伟,程志斌,黄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伟,男,1981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程志斌,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黄琳,女,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伟与被执行人程志斌、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由其他案件处置中,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