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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何奇筑与被执行人海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杨斌、彭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奇筑,海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杨斌,彭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何奇筑,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代理人:李奋,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小林,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龙湾酒店副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斌,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原籍四川省盐边县(现羁押琼中县看守所)。 被执行人:彭清华,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原籍四川省盐边县,现住址不详(元杨斌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4)琼州证字第1125号执行证书、(2013)琼州证字第408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奇筑与被执行人海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杨斌、彭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杨斌、彭清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奇筑借款2996832元(已执行463246元,尚余2533586元未执行)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2368元(已扣划缴交)。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海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杨斌、彭清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系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X路西段的58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已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进行查封(现转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续封),本案进行轮候查封,目前该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处置。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文 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