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蒋维珍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维珍,杨凤伶,刘洋,韩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蒋维珍,女,1939年8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凤伶,女,1969年9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韩宗辉,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蒋维珍、杨凤伶、刘洋依据(2014)密民初字第54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14577.1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极少,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密民初字第5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培成审判员 李兴红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