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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李瑛、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李瑛,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1857号原告:张彩霞,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环县人。被告:李瑛,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陈浩,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环县人。系李瑛丈夫。原告张彩霞与被告李瑛、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张彩霞、被告陈浩、李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瑛、陈浩连带归还原告借款220000元,支付利息52600元;2.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二被告以在环县经营家具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2个月,借款月利率30‰。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5月下旬、7月4日两次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0元,此后,二被告既不还本,也不付息。现诉请法院依法裁判。被告李瑛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事实是2015年4月份,被告李瑛以在环县经营家具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2015年9月1日,二被告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220000元的借条一张,其中包括40000元的利息。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2个月,借款月利率30‰。因被告手头紧张,无力向原告还本付息才拖延至今。现同意延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合法利息。被告陈浩辩称,原告所述二被告以在环县经营家具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0元不属实。其实被告李瑛向原告借款本金为180000元。二被告2015年9月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时,被告陈浩受原告的诱导才签名。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2个月,借款月利率30‰。2016年6月份被告陈浩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因被告手头紧张,无力向原告还本付息才拖延至今。现同意延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合法利息。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成立,经本院质证、认证,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瑛与被告陈浩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1日,二被告以在环县经营家具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彩霞借款2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2个月,借款月利率30‰。借款使用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5月下旬、7月4日两次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0元,2016年6月份,被告陈浩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下欠借款200000元,二被告未向原告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证据确凿。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张彩霞与被告李瑛、陈浩就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数额自愿达成协议,即由被告李瑛、陈浩归还原告张彩霞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该协议系原、被告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双方就还款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瑛、陈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彩霞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9元,由被告李瑛、陈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靖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