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林世龙与舒国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龙,舒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林世龙,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被执行人:舒国华,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林世龙与被执行人舒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舒国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舒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施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