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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洁与杭州市下城区婕瑞化妆品商行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洁,杭州市下城区婕瑞化妆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何洁,1976年4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婕瑞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号嘉德广场****室。法定代表人邹杰。何洁与杭州市下城区婕瑞化妆品商行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作出的下劳仲案字〔2016〕第03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何洁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李俊执行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