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8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甲,男,1974年5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雄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雄县。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肖宝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崔某甲与本村杨某某因上访问题,在雄县人民政府院内发生口角并打斗,打斗过程中崔某甲用拳头将杨某某左手打伤。经鉴定杨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法医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崔某甲在雄县人民政府院内,因上访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斗,崔某甲用拳头将杨某某左手打伤。经鉴定,杨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赔偿,杨某某对崔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崔某甲于2015年12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6月16日上午8点多,其和王某某、胡某甲到雄县政府信访局上访。在信访局南侧,崔某甲和镇、村干部李砚华等人追上其,崔某甲对其说:“你干什么去呀?”,其称:“去上访”,崔某甲说:“叫你去上访!”。崔某甲说完攥着拳头冲着其打,其就用左胳膊挡,在挡的过程中,崔某甲用拳头打到了其左手。后他继续打其,其用右胳膊挡着,有一下没挡到,其右侧头部被打到了,其眼前发黑,头部发晕,就倒在地上了。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16日上午9点左右,其和杨某某、胡某甲去县政府信访局上访。其走到县政府院内,崔某甲从后边过来,崔某甲说:“你们干什么呀”,杨某某说:“我们上访”。崔某甲上来就打杨某某,崔某甲用手打杨某某,杨某某就挡。这时,其本村的胡某丁、闫某某、任某甲过来把其拉到政府楼大门斜坡那。其再回去就看见杨某某躺在地上了,其就报警了。打架的就是崔某甲和杨某某,杨某某经雄县医院检查,左手小手指处有骨折。3、证人胡某甲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9点多,其和本村的杨某某、王某某、胡某乙去县信访局上访。其几人进入政府大院,走到政府主楼与行政服务厅之间走廊下边时,崔某甲从后边追上来说:“去干什么呀你们”,杨某某说:“我们去上访”,崔某甲说:“叫你们上访”,就开始打杨某某。其本村的胡某丁、韩某某、崔某乙等人及朱各庄镇政府的李砚华也过来。其被胡某丁、韩某某、丁某某三人拉到东边去了,其再看杨某某已经倒在地上了。崔某甲是用拳头打的,杨某某左手小手指有骨折。4、证人李砚华证言证实,其在朱各庄镇政府工作,2015年6月16日早晨其接到通知,去县政府劝上访的胡某乙夫妇,其赶到后与胡台村干部胡某丙、韩某某一起劝说。之后,杨某某、胡某甲、王某某也到了政府大楼,他们直接进了政府大院奔着信访局去了。其与韩某某说去看看,后看到杨某某和王某某已与一个穿着灰色T恤的小伙子动手打起来了。其赶紧跑过去把他们拉开。过了一会儿,那小伙子和杨某某说着说着又动手打起来。其看到小伙子一拳打到杨某某的左侧耳部,杨某某就倒地了。5、证人崔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与叔伯兄弟崔某甲在政府门口附近呆着,后杨某某、王某某、胡某甲进了政府大院。崔某甲也进去了,其在崔某甲后边跟着。后崔某甲与杨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崔某甲与杨某某打了起来。打起来后,本村的胡某丙、韩某某、丁某某都跑过去拦架,拦开后,其和崔某甲就走了。崔某甲与杨某某都是用手打的,崔某甲打到杨某某前胸、头部了,杨某某打到崔某甲前胸了。6、证人胡某丙证言证实,其系胡台村支部书记,2015年6月16日上午,其因本村胡某乙夫妇上访的事去县政府劝阻。其与村干部韩某某在劝说过程中,看到本村的崔某甲、任某乙、崔某乙等人在政府大门附近。后其看到本村的杨某某、王某某、胡某甲进了政府大院,崔某甲等人也跟进去了,其与韩某某也跟了进去。进了大院后,其听见崔某甲说:“你干嘛告状!”,说完崔某甲与杨某某就动起手来,是崔某甲先动的手,他俩用拳头互相打。王某某被拉到了一边,胡某甲在旁边站着。其劝崔某甲与杨某某不要打了,后杨某某对崔某甲说:“你打我吧,把我打坏了”,杨某某就躺在地上了,崔某甲也不打了。杨某某、王某某、胡某甲是村里的上访户,其感觉崔某甲是因杨某某等人上访的事打起来的。7、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胡台村村委会副主任,2015年6月16日上午,其与村书记胡某丙到政府门口劝说本村的胡某乙夫妇。在劝说过程中,其看到政府院内本村的崔某甲和杨某某打起来了,其赶紧往里跑。跑到跟前时,杨某某已经躺在地上了。朱各庄镇政府的干部李砚华也在场,当时,打架的就有崔某甲和杨某某,胡某丁拦架来。8、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胡台村支部委员,案发当天上午其去县政府劝说胡某乙夫妇,其村的崔某甲、崔某乙等人也在政府门口呆着,后杨某某、王某某、胡某甲也到了。杨某某等进了政府大院,崔某甲跟了进去,接着丁某某、胡某丁、崔某乙也跟进去了。后其看见崔某甲、杨某某、王某某、胡某甲抓挠起来,其就跑过去了。胡某丁拉王某某,其也拉王某某,后看见杨某某躺在地上了,有人报警了。9、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9点左右,其与胡某丁、崔某乙、崔某甲去政府反映情况,后本村的胡某甲夫妇、杨某某、王某某也到了。他们进了政府大院,崔某甲、崔某乙也跟了进去。其听见崔某甲与杨某某发生口角,崔某甲就和杨某某打了起来。其看到他们动手了,就和胡某丁赶紧跑过去劝他们。其拦杨某某的时候,崔某甲打了杨某某一个耳光,杨某某就躺在地上了。崔某甲打杨某某时,杨某某用胳膊挡来。10、证人任某乙证言证实,其系胡台村治保主任,案发当天上午,其与本村的治保副主任任某甲去政府劝访。其正在政府门口呆着时,听任某甲说:“院里打架呢吧”。其进院看到本村的崔某甲和杨某某抓挠呢,其到了跟前杨某某就躺在地上了。11、证人胡某丁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开车拉着本村的崔某甲、崔某乙、丁某某去政府为本村的原书记崔某丙讨说法。到了政府大门后呆了一会儿,后崔某甲、崔某乙、丁某某进了大门,其在后也跟了进去。其听见前边嚷了一句,然后杨某某与崔某甲两个人抓挠起来。其过去把王某某拉走,其回去时崔某甲和杨某某已经不打了。12、证人任某甲证言证实,其系胡台村治保副主任,案发当天,其与本村的治保主任任某乙在县政府门口对胡某乙夫妇劝访。后崔某甲和崔某乙来到了政府门口,本村的杨某某、王某某、胡某甲也到了政府门口并进入大院,崔某甲和崔某乙跟了进去。后其也跟了进去,进去后看见崔某甲和杨某某打起来了,他们相互抓挠。其听见胡某甲对杨某某说“你躺这”,然后杨某某就躺在地上了,崔某甲就走了。13、被告人崔某甲供述证实,其来投案自首,2015年6月16日上午,其与崔某乙、胡某丁、丁某某等人去县政府反映本村杨某某、胡某甲、王某某等人无理上访的事。9时许,其和崔某乙等人进入政府大院往信访局走,其前面有三个人往信访局走。其看出一个人是杨某某,其为上访的事与杨某某发生口角,后就动手了。杨某某用拳头打了其前胸,其用巴掌打了他的脸,被打后他就躺在地上了。打斗过程中,杨某某用胳膊挡来,其手跟他的手有接触。14、辨认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证实,经证人李砚华对十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被告人崔某甲就是与杨某某打架的人。15、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杨某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为轻伤二级。16、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赔偿,杨某某对崔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17、在逃人员信息表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崔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8月14日被追逃,同年12月25日到雄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1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崔某甲出生于1974年5月1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韩惠清审判员 董福印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