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4198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黑龙江省伊春市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4月25日,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