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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协外认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2016)吉24协外认570号金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570号申请人:金某,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黄某,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大韩民国牙山市。申请人金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6第2112号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金某申请称,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黄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于2016年4月4日作出2016第2112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准予金某与黄某离婚。请求对上述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4日作出2016第2112号调解书。该调解书准予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黄某协议离婚。该调解书已在大韩民国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6第2112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6第2112号调解书。本案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金某负担。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全裕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