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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资阳市朋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朋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735号原告:资阳市朋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8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杨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公司股东之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彬,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河埝街169号。法定代表人:邓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惠菊,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朋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资阳市朋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朋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朋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资阳市朋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意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