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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孟芳、王敏、孙海港、胡科红、高北海、高青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6)湘0503执保4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孟芳、王敏、孙海港、胡科红、高北海、高青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申请人孟芳、王敏、孙海港、胡科红、高北海、高青海所有财产需采取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有关条款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已经达到了执行目的。至此,本案现已经达到了保全目的,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尽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