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任禾申请执行张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禾,张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任禾,女,生于1975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张旺,男,生于1987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本院在执行任禾与张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旺在中国工商银行射洪支行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旺在中国工商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102567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