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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深证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014号原告:周开礼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负责人:袁誉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琴瑶,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