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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终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嘉善嘉生包装仓储有限公司与嘉善香山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善香山木业有限公司,嘉善嘉生包装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1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香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洪窑路***号。法定代表人:曹建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燕,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嘉生包装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嵩山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胡哲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晟,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嘉善香山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善嘉生包装仓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26日,嘉善香山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嘉善香山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善香山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上诉人嘉善香山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富祥审 判 员  陈 远代理审判员  章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婉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