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重庆龙凤呈祥运输有限公司与李良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凤呈祥运输有限公司,李良登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民初10441号原告:重庆龙凤呈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E幢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4678897G。法定代表人:彭亚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惠,女,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李良登,男,1986年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重庆龙凤呈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呈祥公司)与被告李良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凤呈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良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凤呈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良登给���服务费7600元、保险费10460元、违约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80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0日,原告龙凤呈祥公司与被告李良登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被告李良登将其自购车牌号为渝BSXX**号的红岩牌汽车挂靠在原告龙凤呈祥公司处运营,被告李良登每年向原告龙凤呈祥公司交纳管理费4000元,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及挂靠协议解除条件。因被告李良登拖欠原告龙凤呈祥公司管理服务费,原告龙凤呈祥公司遂诉请如上。被告李良登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0日,原告龙凤呈祥公司与被告李良登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被告李良登将其自购车牌号为渝BSXX**号的红岩牌汽车挂靠在原告龙凤呈祥公司处运营,挂靠期限自协议签���之日起至挂靠车辆转让过户或报废之日止。协议约定被告李良登每年向原告龙凤呈祥公司交纳管理费4000元;如被告李良登发生逾期或未足额缴纳管理费等违约行为,原告龙凤呈祥公司有权解除或终止挂靠协议;如被告李良登拒绝缴纳管理费,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李良登从2015年5月起未交纳管理费,至2016年7月原告龙凤呈祥公司起诉前,已差欠管理费5000元。经原告龙凤呈祥公司催收未果,遂诉请如上。庭审后,原告龙凤呈祥公司要求将管理费7600元诉求减少为5000元;放弃要求被告李良登给付保险费10460元和利息的请求;请求将违约金减少为以管理费5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李良登付清管理费5000元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龙凤呈祥公司与被告李良登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良登差欠原告龙凤呈祥公司管理费5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龙凤呈祥公司要求被告李良登支付管理费5000元及违约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龙凤呈祥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李良登给付保险费10460元和利息的请求,自愿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2万元减少为以管理费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属原告龙凤呈祥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良登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不妨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重庆龙凤呈祥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良登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李良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龙凤呈祥运输有限公司管理费5000元;三、被告李良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龙凤呈祥运输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8月15日至被告李良登付清管理费5000元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重庆龙凤呈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16元,由被告李良登负担50元。此款已由原告重庆龙凤呈祥��输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李良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龙凤呈祥运输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昱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