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4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安与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428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安,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上诉人刘安因起诉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北昌北队村村民委员会侵犯所有权一案,不服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安上诉请求:撤销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1992年,上诉人与北昌北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购买本村小学三间教室的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价款。后该房屋被拆迁,上诉人未得到拆迁利益,故起诉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北昌北队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因侵害上诉人所有权造成的损失180万元。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安诉廊坊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北昌北队村村民委员会侵犯所有权一案,其未提供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证据,故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刘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韩景录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呼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