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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灵杰电器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杭州佰兹尼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843号申请人杭州灵杰电器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佰兹尼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92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灵杰电器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6年7月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4840.79元、诉讼费1085.5元、执行费13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佰兹尼电器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杭州佰兹尼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金城路96号第1、2、3幢房屋首封法院为萧山法院,我院轮后查封,且上述房产均抵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本案暂无法处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水平现下落不明,其名下的房产也已另案查封。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无法执行到位。相关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佰兹尼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3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