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文、杜祥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文,杜祥香,王立营,杜祥忠,杜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沿河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7965T。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立文。被执行人:杜祥香。被执行人;王立营。被执行人:杜祥忠。被执行人:杜加辉。本院在执行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文、杜祥香、王立营、杜祥忠、杜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鲁112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了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兆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