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9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化卜与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卜,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9909号原告王化卜,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琦,男,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经理,住该公司。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C3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卜诉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化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50元,剩余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嘉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