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艺品高玻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深圳市艺品高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2030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路毅。委托代理人郭光健,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志霞,广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艺品高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朱祖田。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艺品高玻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