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4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1民初4730号原告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民,现住该村。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民,现住该村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李某,现已成年,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结婚多年了,我希望和原告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李某,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是有感情基础的,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多加沟通交流,多做自我批评,珍惜多年的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向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