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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6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水环与何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水环,何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6221号原告:潘水环,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何健生,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潘水环与被告何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镇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水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健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3月1日,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3月2前归还,但被告逾期未还。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现金借款共180000元,并于2015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于2016年3月2日归还。被告借款后逾期未还。原告经催��无果,于2016年9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并提供《欠条》佐证,被告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与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借款后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健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潘水环偿还借款18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镇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佘凯琪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