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1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宋捷与宋玉华、金爱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捷,宋玉华,金爱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2722号原告宋捷,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婉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宋玉华,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金爱凤,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捷与被告宋玉华、金爱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宋捷负担。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戴可珍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雪凝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