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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牟豁然与张明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豁然,张明俊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383号原告牟豁然。被告张明俊。原告牟豁然诉被告张明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豁然诉称:被告张明俊之妻杨先兰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3月24日立据在我处借款35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定于2014年9月23日还本50000.00,2015年3月23日连本带息偿付原告350000.00元。逾期后杨先兰仅于2014年10月偿还本金50000.00。2015年5月13日,杨先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2月23,平昌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先兰在原告牟豁然处借款350000.00为犯罪数额,并判决责令杨先兰退赔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后经原告牟豁然与被告张明俊协议达成共识,刑事判决书中杨先兰退赔原告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张明俊负责清偿,并书立了还款保证及承诺,截止2016年8月,被告张明俊以现金支付和养老金、医疔费刷卡消费共抵偿原告借款本金30564.80元,下余本息拒绝偿还。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今由被告张明俊立即偿还原告下余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牟豁然诉请由被告张明俊立即偿还原告下余借款本息,在平昌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为杨先兰的犯罪数额,并判决责令杨先兰退赔原告。被告张明俊向原告书立还款保证及承诺清偿,并以现金支付和社保养老、医疔费刷卡共抵偿原告借款本金30564.80元的行为,属被告张明俊代为退赔行为,不属债务传移。故因同一法律事实刑事判决书对涉案财产已作出处理,再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牟豁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4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