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2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鑫、何送成诉被告张双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鑫,何送成,张双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216号原告:曹鑫,男,1993年5月1日生,甘肃文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送成,男,1962年9月5日生,甘肃文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双文,男,1967年9月12日生,甘肃文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竞(系被告张双文之女)。原告曹鑫、何送成与被告张双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曹鑫、何送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鑫、何送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曹鑫、何送成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徐应应人民陪审员 付 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