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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鑫、何送成诉被告张双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鑫,何送成,张双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2民初216号原告:曹鑫,男,1993年5月1日生,甘肃文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送成,男,1962年9月5日生,甘肃文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双文,男,1967年9月12日生,甘肃文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竞(系被告张双文之女)。原告曹鑫、何送成与被告张双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曹鑫、何送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鑫、何送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曹鑫、何送成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徐应应人民陪审员  付 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