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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1、秦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1,秦某,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207号原告:陈某,男,199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信强,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1,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秦某,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2,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1、秦某、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某1、秦某、张某2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仝传伟人民陪审员  张存虎人民陪审员  杨宜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