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匀市黔商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黔南州安居工程发展中心,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994号申请人执行人都匀市黔商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中路193号协和星苑2号楼房F层。法定代表人蒙锡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海童,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黔南州安居工程发展中心,住所地都匀市工人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43022019-3。法定代表人李德智,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57年7月13日,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都民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黔南州安居工程发展中心、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共6580.25元、执行费13176元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被都匀市公安局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洪 军审判员 王 文 军审判员 赖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兴元(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