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明强与马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明强,马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915号申请执行人马明强,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被执行人马金山,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马明强与马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马金山未按本案(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双沟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军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