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王养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养秋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504号罪犯王养秋,女,汉族,高中文化,1963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建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养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王养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养秋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养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养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日(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