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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游小燕,喻水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喻水清,游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573号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向阳路11号8幢8-3。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喻水清,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游小燕,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喻水清、游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隆刚人民陪审员  徐世奎人民陪审员  文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