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8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凤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119号原告:上海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董洪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丹,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凤娣,女,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凤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正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寅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