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卞慧敏与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慧敏,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卞慧敏,女,汉族,1951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13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杨晓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金茂花园10-1-801室。法定代表人杨晓青,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卞��敏与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一、被告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卞慧敏借款本金10156277.78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4年7月16日利息为9359233.27元;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15627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卞慧敏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0483191.03元。执行中,因债权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现已立案。上述事实,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破11号民事裁定书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现已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晓斌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刘高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