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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术柏与、周凯、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柏,周凯,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153号原告李术柏,男,194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张景玉,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生,住九台市。被告周凯,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生,住九台市。被告周波,男,汉族,1964年9月3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术柏与被告周凯、被告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连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