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奚宽锐、奚安营、奚迎国、奚道兴、姚艳贤、奚道云、奚迎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奚宽锐,奚安营,奚迎国,奚道兴,姚艳贤,奚道云,奚迎春,魏凤英,赵翠兰,奚宽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174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念增,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庙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恩,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庙支行副行长。被告:奚宽锐,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奚安营,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奚迎国,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奚道兴,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姚艳贤,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奚道云,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奚迎春,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凤英,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翠兰,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奚宽田,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奚宽锐、奚安营、奚迎国、奚道兴、姚艳贤、奚道云、奚迎春、魏凤英、赵翠兰、奚宽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奚宽锐、奚安营、奚迎国、奚道兴、姚艳贤、奚道云、奚迎春、魏凤英、赵翠兰、奚宽田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清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