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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民选、邢恩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民选,邢恩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监6号原审原告张民选,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审被告邢恩鹏,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盘龙山路北段路东。负责人谢中宇,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张民选与原审被告宋彦雨、邢恩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上民一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毕小强审 判 员  张高顺代理审判员  张新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 珍 关注公众号“”